危险货物托运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常见问题 发布:2015/2/13 17:00:00
摘要:托运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但该条针对普通货物。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未经承运人同意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但该条针对普通货物。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未经承运人同意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是否在装运货物时知悉货物危险性,即托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要求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实际是法律对风险承担的划分。在承托双方都不熟悉货物的危险性时,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意味着危险货物造成损失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这一方面是因为托运人处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发现货物的危险性,另一方面也会促使托运人更加谨慎托运危险货物从而促进海上安全。
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应满足以下要件[1]:(1)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具有危险性。货物是否具危险性是事实问题,发生个案时需由法院具体认定。确定货物的危险性不以行政机关编制的危险品目录列举为限。危险品目录之外货物只要具备危险性要素即可认定为危险品。(2)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通知错误,承运人不知道货物具危险性。承运人承运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运输货物的危险性的,不得要求托运人对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3)危险货物发生危险危及船舶或其他货物,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4)危险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因与托运人主观过错无关,托运人托运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性,在严格责任认定时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