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海关2021年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不合格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海关认真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有关工作要求,抓紧抓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开展进出口及其包装检验工作。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一年来,成都海关都发现了哪些进出口不合格商品吧!
01 出口包装出现渗漏
检验情况
2021年3月9日,遂宁海关在对某公司申报的1批盛装海运出口双(二甲氨基乙基)醚的闭口钢桶进行使用鉴定时发现,其中1个闭口钢桶包装封口不严密,出现液体渗漏,不符合《出口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0370.3-2012)相关要求。
处理结果
遂宁海关判定该批海运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进出口企业整改处理,整改后经重新检验合格准予提交运输。
02 进口危险化学品 GHS标签不合格
检验情况
2021年3月,天府新区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对1批美国空运进口的负性光阻NR7-6000P、负性光阻NR9-500PS进行抽样送检,经实验室审核判定,该批进出口货物GHS标签内容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相关要求。
04 出口包装 运输标记不合格
检验情况
2021年5月19日,绵阳海关对某公司进出口申报的1批盛装出口氟化钡的纤维圆桶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海运货物运输标志不是与水平线呈45°(菱形)放置的正方形,且尺寸小于100mm×100mm,不符合《国际海运规则》中“5.2.2.2.1.1.2 标志须是与水平线呈45°(菱形)放置的正方形,最小尺寸须是100mm×100mm”的要求。
处理结果
绵阳海关判定该批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不允许出口,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05 出口包装 热合封口不合格
检验情况
2021年6月,泸州海关在对某公司申报的1批盛装出口硝化纤维素的纤维圆桶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海运货物包装内袋热合封口有破洞,不符合《国际海运规则》的要求。
处理结果
泸州海关判定该批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不允许出口,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06 出口包装 性能检验不合格
检验情况
2021年6月30日,锦城海关对某公司申报的1批盛装海运出口高氯酸的组合包装(外包装为硬质塑料箱、内包装为玻璃瓶)实施性能检验并取样送检,经实验室检测其样品跌落试验后内装物破裂、拟装液体漏出,不符合《出口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SN/T0370.2-2009)中I类包装要求。
处理结果
锦城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该批货物包装不允许用于盛装运输。
07 出口包装 封口不符合要求
检验情况
2021年7月,宜宾海关在对某公司申报的1批盛装海运出口单水氢氧化锂的集装袋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包装袋内袋未按要求分层折转二次打结,不符合《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GB19434-2009)以及《出口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2部分:使用鉴定》(SNT0987.2-2014)要求。
处理结果
宜宾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返工整改,整改后重新检验合格准予提交运输。
08 出口包装 封口不符合要求
检验情况
2021年8月,德阳海关对某公司申报的1批盛装海运出口氢氧化锂的塑料编织袋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内包装仅对袋口进行一道扎紧打结,不符合《出口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 0370.3)中“3.3.3.4 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打结”的要求,德阳海关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并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德阳海关再次进行抽样检验,在抽取的样品中仍发现部分包装未按照《出口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中3.3.3.4要求进行捆扎的情况。
处理结果
德阳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该批货物作出不准出口处理。
09 进口危险化学品 中文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 标签象形图不符合要求
检验情况
2021年9月,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对某企业申报的1批美国空运进口的氰化亚金钾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中文安全数据单和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象形图上均同时出现骷髅头交叉骨和感叹号两种象形图,不符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标准的要求。
处理结果
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判定该批空运货物不合格,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安全数据单并加贴符合要求的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经再次检验合格后准予放行。
10 出口单件货物重量 超过包装容器允许最大毛重
检验情况
2021年9月26日,自贡海关对某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申报的1批盛装海运出口N,N’-双肉桂醛缩-1,6-己二胺的纤维板箱实施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货物纸箱包装单件最大限重11千克,经现场称重单件货物的实际毛重为11.6千克,超过包装允许的最大限重,不符合《国际海运规则》及《出口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0370.3)相关要求,无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处理结果
自贡海关判定该批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不允许提交运输,同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总 结
进出口及其包装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重中之重,成都海关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检验监管职责,各进出口企业应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卫国门安全。(来源:成都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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