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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则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法规  发布:2015/1/14 16:39:4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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