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我国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部分罐车存在“大罐小标”、壁厚不达标、安全附件缺失、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方案》。
强化治理,严把增量。《方案》规定,严格罐车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注册登记、营运准入管理,严把准入关口,确保市场中新增罐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方案》明确,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存量罐车分批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正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仍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对于缺陷罐车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处理,强化生产源头治理。
疏堵结合,优化管理。《方案》指出,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纠正部分地方采取的“一罐一品”等偏激做法,允许罐车特性一致的货物,提高罐车利用效率及企业积极性。
加强执法,促进共治。《方案》要求,综合运用行政监督、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专业优势及协会自律作用,促进罐车管理社会共治。
根据《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市场的罐车应当按照新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合规;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存量罐车的检验;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罐车整改;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其直接及次生、衍生事故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主要危险特性
1.燃烧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2.爆炸性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的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性和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3.腐蚀性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4.毒害性许多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和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沾身应急处置
(1) 皮肤接触:皮肤污染时,用流动清水冲洗;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2) 眼睛接触:眼睛污染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3) 衣服接触: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
(4) 口接触: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有必要进行洗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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