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一则“申通STO”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被撤销的公告,出现在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撤销的原因是2014年3月10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所属加盟企业违规承揽危险品快递业务,导致吉祥航空从上海飞往北京的飞机临时备降济南,危及民航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这次事件又一次显现了快递和货运代理行业爆发式增长下的粗放管理乱象。
据了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均规定,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运输、邮寄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货物托运人不得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者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中国民用航空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对夹带或谎报
危险品运输的行政处罚为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将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然我国已明文规定了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要求,为何此行为仍屡禁不止?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民航领域的政协委员指出了原因: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成本低,起不到震慑作用。除行政处罚力度小外,目前针对此类现象还存在《刑法》适用困难的问题。按照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需要以发生重大事故为前提,但在实践中危险品运输本身多是合法的,难以适用在《刑法》第125条中提到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而对于寄送危险品的货主来说,由于危险品的运费是普通货物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托运人及个别快递企业也常会为了减少支付航空运费而谎报瞒报危险品。一旦被发现,受到的处罚也仅是罚款或取消航空货代资格,企业依然可以委托有航空货代资质的公司进行运输,或者注册新的公司重新申请资质。
因此,民航领域政协委员建议公安部等部门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加大第30条的处罚力度,并增加罚款作为处罚手段,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司法解释降低目前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案标准。
与此同时,为了杜绝违法运输危险品或违禁品,作为航空货运链条前端的托运人、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以及货运代理人,有责任在揽货时当场开箱验货,以确保货物中没有夹带任何危险品或违禁品。
此外,危险品运输企业和航空货运代理人的监管单位也应该督促企业加大一线人员危险品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切实按照规定程序安全合法地运输。各地区管理局要明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通过调研、走访货运代理企业等方式,加大危险品合法运输的宣传力度。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对于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个人、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处理,以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市场,保障我国民航货运乃至民航整体的安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