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但该条针对普通货物。第六十八条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未经承运人同意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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