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对
危险品运输的运营人的责任,从货物收运,收运检查单,装载、检查损坏及泄漏、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危险品存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规定。
(a)运营人应当制订检查措施防止普通货物中隐含危险品。
(b)运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2)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盛装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过检查;
(3)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训练合格。
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运营人应制订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第276.107条的规定。
第276.111条 装载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a)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b)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经证实其内装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c)装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任何包装件如出现破损或泄漏,运营人应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交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状况良好并符合航空运输,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d)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装器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或集装器装载危险品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载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a) 当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b)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未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数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a)装有性质不相容危险品的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可相互产生作用的位置上。
(b)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在航空器上。
(c)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装载在航空器上时,应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当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第276.119条(c)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标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其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开。
第276.125条 存储
运营人应确保收运危险品的存储符合下列要求:
(a)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危险品存储的要求;
(b)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276.127条 文件保存
运营人应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