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贮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8)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9)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10)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的措施。
(11)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4)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
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