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核心内容
首次将中国GHS标准写入《条例》,即要求化学品企业依据中国GHS标准制作及更新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这也正式宣告中国GHS的实施进入法规层面;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增加登记要求;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要求。
安全管理范围
任何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即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都受到该条例管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处置企业。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化学品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更新,修订后目录化学品收录量将会从原来的3800个(2002版)增至7000个左右。
登记企业责任
建立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制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委托鉴定,若属于危险化学品需登记;
设定由专职人员24小时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3]
登记资料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件1份;
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MSDS、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