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的货物属于危险品,但收货企业竟然没有进行危险品申报。
海关关员查验危险货物 蒋林 摄
南京海关所属常州海关关员在对一批进口普通货物实施口岸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箱印有易燃危险品警示标签,初步认定为疑似危险货物,但收货企业并未进行危险品申报。
该批货物总重150千克,申报品名为硬化剂。海关关员按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取样并送往南京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技术中心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鉴定结果显示,该批货物为高度易燃气体类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品进口。目前该批货物已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海关关员提醒,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毒性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意外,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危险货物的存储、危险品运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
法律规范要求
●关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进行危险品海运。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危险品货运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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