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高、雨水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这是因为许多危险化学品受热、受潮后,易发生分解,产生热量或释放出可燃、助燃气体,从而造成火灾或爆炸。因此,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检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01 危险化学品伪瞒报案例及风险
某关对一家企业申报的2票出口危险品海运到德国的货物“焦磷酸钾”“水处理剂(申报成分硫酸铝)”进行查验,打开箱门有疑似漂白粉的刺激性味道,货物均盛装于白色塑料桶中,张贴标签均为水处理剂,外包装无危险货物包装标记,未张贴危险公示标签及运输标签。
经抽样送实验室鉴定,两批货物实际成分均与申报不符。
申报为“焦磷酸钾”货物实际成分为次氯酸钙,联合国运输编号应为UN 1748,类别5.1类(氧化性固体),正式运输名称为“次氯酸钙,干态,或次氯酸钙混合物,干态,含有效氯大于39%(有效氧8.8%)”,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申报为“水处理剂”货物实际成分为“次氯酸钙与氯化钠的混合物,次氯酸钙为主”,联合国运输编号应为UN 3486,危险货物类别5.1/8(氧化物固体;腐蚀性固体),正式运输名称为“次氯酸钙混合物,干态,腐蚀性的,含有效氯大于10%,但不大于39%”,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该关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通报港航、公安、海事、应急等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风险提示
企业伪报、瞒报危化品运输、仓储、进出口等信息,导致港口、堆场等将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处理,一旦在运输或存储环节发生泄漏等情况,会损害人体健康,造成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不堪设想。
02 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
未如实申报风险
某关对一批出口危险品海运到韩国的货物“2-氨基-4-硝基苯酚”进行查验,发现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未申报出口法检。
该关已按相关规定不予货物出口,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风险提示
近期,多地海关陆续查发多批不属于危险货物但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如实进行申报,例如对危险品进口海运“氨基苯磺酸”“亚硫酸氢钠”“乙酰苯胺”等。
部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不需要进行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但这些危险化学品存在相关安全风险,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规定,这些危险化学品也同样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需要向海关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
03 危险化学品“高危低报”案例及风险
某关对一批来自危险品进口海运韩国的化学品实施查验,其中一项货物品名为“卤代磷酸乙烯酯PA518”,申报为8类腐蚀性物质。包装上贴有6类和8类运输标签以及联合国编号为UN 2922的标识。
经抽样送实验室鉴定,该货物实际联合国编号应为3286,危险货物类别3+6.1+8,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实货与申报的危险品信息不一致,属于危化品“高危低报”行为。
该关立即要求货主按照货物实际危险特性对运输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风险提示
进口危险品海运企业需如实申报货物的全部危险性,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类别,会进行不同作业要求,还需按危险特性采取特殊的处理措施。如,对于2、3类危险货物,在夏季环境温度超过35度时应进行遮阴处理;对于4、5类危险货物,应放置在雨棚下进行防雨处理等。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参见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
2.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有危害的物质或物品,可参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
注意: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同时,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海关将保持对违法违规进出口危险品的高压打击态势,营造健康、规范的危险品通关环境。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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