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化品海关监管要求
(1)危险化学品:
依据海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海关对进口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 进口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对出口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
(2)危险货物:
依据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监管。
(3)进口申报:
进口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海运《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进口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 海运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进出口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进出口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4)海运出口申报:
出口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口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 海运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5)进出口及其包装的检验依据: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贸易合同中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海运危化品常见的检验依据: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规则”);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系列标准)等。(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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