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品检验】海关科普 | 新《安全生产法》背景下的海关危险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海关危险品检验
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一般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危险品运输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因危险品海运而需要特别防护。危险品进口泄漏引发的事故曾经给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灾难。海关作为守卫国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进出口危险品安全的前沿阵地,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落实“三管三必须” 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海关危险品检验
新《安全生产法》中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危险品出口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危险品运输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三管三必须”是连接海关检验业务和《安全生产法》的一条重要纽带。进一步压紧压实了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检验监管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新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危险品进口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海关危险品检验
新版《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首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规定,危险品货代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仓储运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包装生产厂必须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海关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口危险品进行检验,对危险货物包装企业进行代码管理时,应注意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提高检验监管质效。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处罚金额更高:新版《安全生产法》对于事故的罚款金额更高,由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对危险品进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惩戒力度更大: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海关危险品检验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带有突发性、意外性、复杂性的特点,危险品出口看似防不胜防、难以避免,实则萌生于日常被忽视的隐患、潜藏于不负责任的细节之中。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进行检验常用的国际规章有《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还有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及《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ADR)及多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议危险品货代企业办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业务之前增加对这些国际规章、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
海恩法则就揭示了一条规律:每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我们必须积极主动、未雨绸缪,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应对危险品出口任何形式的矛盾风险挑战的准备,层层负责、人人担当。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免责声明:除非特别注明,得一国际危险品货运网所载内容及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本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稿件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及其他需求,请您将相关资质证明和您的权利要求发送至miki@gotonecargo.com 得一国际危险品货代网工作人员会尽快回复处理!如转载本站资讯,及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
扫一扫 加微信给您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