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加强
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严格
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
若干意见指出,要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2017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
危险品运输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
若干意见指出,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品罐车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自2016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危险品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
对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若干意见规定,严把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