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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司机为躲避查处
便和执法人员玩起“障眼法”
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来藏盖车厢里的货物
给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出难题
造成较大 安全隐患。
2021年02月05日上午10时,执法五支队在普宁洪阳107县道后坑村路口巡查过往车辆时,对一辆车牌为粤DBZ913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打开车厢时,看到车厢内放着满满的气瓶,执法人员询问司机张某车上气瓶装的是什么东西,此时司机神色慌张的说气瓶里面装的是氩气不属于货物,之后执法人询问司机车上装了多少瓶氩气,司机说装了85瓶。
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车厢是4米多长,按照满满一车气瓶应该可以装上过百瓶,执法人员依靠敏锐的职业嗅觉,怀疑司机张某的说法有猫腻,车厢后面可能藏着东西。执法人员果断的对车上气瓶进行清点并在车厢的侧面发现个侧门,打开侧门才恍然大悟,车厢里头还藏着16瓶溶解乙炔,共560公斤。
眼看自己的“障眼法”已被识破,司机对自己非法运输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是从汕头市潮南区运送溶解乙炔到普宁市洪阳镇,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司机本人没有驾驶运输车从业资格证,车辆是司机自己的,司机张某也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经查,司机张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案件启示】
凡具有腐蚀性、自燃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因此,为确保安全,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的前提下,违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
对于本案用普通货物藏盖货物,对执法监督检查出新课题、出难题。本案也启示了执法人员路面执法检查时必须周到细致,认真排查,有效排查危险隐患。
(来源: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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